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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商标变更的相关规范

作者:张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8 08:50:56

对于刚到申请专利的朋友来说,可能不太清楚,而且对专利申请的一些细节更加困惑,所以当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人仍然需要大致了解专利申请的细节。简单地说,专利意味着法律授予某项技术的所有权。未经授权,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这项技术。这是对发明人权益的保护。当然,发明者可以是个人、团体或企业。专利在申请政府资助的项目中可以发挥关键作用,如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和知识产权标准的实施。如果你想要申请专利,你必须首先理解专利申请的过程。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流程,分为五个阶段:接受、初步审查、公布、实质性审查和授权。

验收阶段:申请人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并送至国家专利局。专利局将在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打印合规,是否涂改,图纸照片是否清晰,文件是否齐全。如果审查后文件符合要求,专利局将申请确定为申请日期,并向申请人发出接受通知。初步审查阶段:初步审查阶段专利申请自动进入成功受理。初步审查阶段主要审查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包括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范围,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统一性等。公布阶段:专利局初步审查通过后将发布批准通知。在进入的后续发布阶段,如果申请人不要求预先披露,他们将不得不从申请日期起等待18个月,进入才发布准备程序。相反,如果申请是预先制定的,进入立即公布准备程序。

申请发布后,申请人可以获得临时保护权。实质性审查阶段:发明专利公布后,申请人已提出实质性审查并已生效,实质性审查程序为进入。如果申请人从申请起三年内没有提交真正的审判请求,或者真正的审判请求没有生效,申请将被视为已经撤回。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将全面审查专利申请是否新颖、有创意、实用以及专利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在授权阶段,如果发明专利通过实质性审查后没有被拒绝,审查员可以根据进入授权程序的规定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个人进入将准备授权注册。经过一系列的审查、校对和修改,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和注册手续通知。申请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费用。此时,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的申请过程并不太复杂。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程序逐步获得专利证书。

张掖商标注册必需要了解商标与商品广告和装潢。从商品营销的角度看,无沦商标,还是广告和装演,都属于背销手段,都是以促销商品为终极目标的。但是商家使用商标的直接目的却是与广告和装演完全不同的。商标的直接功能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从众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区分出自己的商品。而广告的直接目的则是为了让消费者从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象上接受某种商品,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该种商品与特定的商标或者厂商之间的联系。

商品装演的作用可以体现为通过对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在形象加工处理,从而渲染、烘托出该商品的内在品质,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而商标则仅仅具备区别作用。可见商标与广告和装演在商品营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商品的营销服务。从法律的要求上看,商标与广告和装演确有众多不同之处。依照法律,商标一般不得直接描述商品木身,如商品的质量、功能等。即使所描述的均为真实情况,依照商标法也是不允许的。

因为商标的直接功能是区别,故而要求其图案必须具备“显著性”。直接描述商品本身显然会大大地削弱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广告或者商品装淡则往往需要着力渲染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甚至于允许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艺术夸张的手法.比如,某女性用护肤品的广告中用“今年二十,明年十八”一语来描述少女在使用该护肤品后的效果,便是一种艺术夸张的手法。在法律上广告或装淡没有“显著性”的要求,因此在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方面较之商标相对宽松。从法律保护的方式和力度看,商标与广告、装淡也有着很大的不同。通常,一些具有独创性的商品广告或装演还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这种保护的直接效力是针对广告或者装淡本身的。这种保护显然不能延仲到广告和装淡所宣传的商品。而商标权所保护的是特定标志与相关商品间的联系,任何破坏这种联系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可见,二者的法律依据及权利指向的对象分别具有全然不同的性质。当然,现实中一些确有显著特征的广告或装演也是可能转而成为商标的,尤其是那些在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的广告或者装演。但此时仅仅是权利指向的对象的竞合,其权利及其内容仍然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其各自依托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单轨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至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的单轨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标所有人因为不知道怎样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就常常是随便要一个数额,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未必得到合适的赔偿,得不偿失。因此,学会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十分重要。告诉大家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法定顺序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简单地说,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所得之积,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这次修改商标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5)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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